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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同居期间购置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房产

  案例

  吕布与貂蝉原籍在江苏昆山,双方在家乡按照当地风俗于1998年2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持续到2009年3月,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0月李霞生下一女取名王萌萌,后双方于2002年来到上凄做生意。刚到上海时双方感情尚可,但吕布在面临诱感时的抵御能力不佳,在一次打牌时搭讪了一女孩,随后双方进入疯狂的热恋,于是吕布提出要与貂蝉"离婚”。吕布经咨询律师才得知自己与貂蝉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于是向貂蝉提出分手。貂蝉感觉吕布背叛了自己,分手也无所谓,毕竟自已有劳动能力可以带孩子,但对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了异议。双方曾在2006年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价值为60万元,其中20万元的房款系双方向朋友借款,目前已还清,剩余40.万元房款基本是从吕布账户划出,于是吕布认为自己应该享有房屋六分之五的产权,貂蝉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而貂蝉认为,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是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应当均等分割。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吕布于2009年8月起诉至上海某区法院,称已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系争房屋。那么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

  昆山律师(13962666688)剖析

  一、吕布与貂蝉对于该房屋系一般共有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不动严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吕布与貂蝉自1998年2月同居生活直至2009年3月,期间购买系争房屋,并自愿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吕布与貂蝉共有财产,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吕布与貂蝉对系争房屋应系一般共有关系。

  二、房屋分割原则

  现由于吕布与貂蝉同居关系已解除,失去共有的基础,吕布请求分割共有房屋的主张应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分割房屋的重大理由之情形。系争房屋购置时,购房款除双方向朋友借款的20万元外基本是从吕布账户划出的,那么是否可以认定该笔款项是吕布的个人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系争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并未有按份共有及各自份额大小的约定.因此,吕布对其主张的其享有六分之五的产权份额应承担举证责任。此外,鉴于本案双方同居时间很长,且系争房屋也是同居期间购置.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若吕布无法证明购房款均系其以个人同居前的款项或由其个人的其他钱款支付,则其主张享有房屋六分之五的产权份额便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在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共有房产时,应考虑财产取得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同居十多年的事实,同时也不能脱离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状态。因此在吕布无证据证明购房款40万元系其个人财产时,其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毕竟同居期间双方财产一般处于馄同状,很难分解,不可仪依据剥项是从一方账户人财产,否则对于同居之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对于房屋各享有50%%市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昆山律师(13962666688)提醒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人缺乏法律意识,直至今天很多地区仍有大量的男女同居在一起,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在当地人眼中是“夫妻”身份,但在法律上未必是夫妻关系,因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若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属于同居关系。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居住在一起就是“事实婚姻”,本案中吕布与貂蝉的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故属于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上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未婚同居行为有悖法律之规定,同时同居关系本身很脆弱,无需通过法律程序便可自行解除,因此一旦一方变心,对另一方极为不利,若有子女,则这种松散的同居关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极为不利,在此,我们建议那些未婚同居的男女,积极贯彻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给自己和对方一份法律“保险”,给孩子二个法律意义上的完整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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